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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3月3日,台湾地区“卫生福利部”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4757号公告,制定“包装食品营养宣称应遵行事项”,同日,部授食字第1031304759号公告废止“市售包装食品营养宣称规范”,将自2016年1月1日生效。该规定共计八点,其要点如下: 一、法源依据。(第一点) 二、包装食品营养宣称规定。(第二点) 三、包装胶囊状、锭状且标示有每日食用限量的食品营养宣称规定。(第三点) 四、 需再经复水或稀释才可供食用、冲泡用的包装食品,营养宣称衡量基准及标示规定。(第四点) 五、 同一包装食品有二项以上的营养宣称规定。(第五点) 六、 应依公告规范进行营养宣称规定。(第六点) 七、 包装食品的“可补充摄取”营养素,欲叙述生理功能的规定。(第七点) 八、 列举不受本应遵行事项限制的食品。(第八点) |